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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于乙二醇丁醚等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即将到期的问题做出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7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于乙二醇丁醚等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即将到期的问题做出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7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于乙二醇丁醚等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即将到期的问题做出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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